(原标题:亨通光电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91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11月13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1,553,532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64元/股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24年11月13日为授予日,同意向调整后的52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1,553,532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2. 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核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出具了关于本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 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在内部宣传栏对本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 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52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调整后的529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4年11月13日 2. 授予数量:21,553,532股 3. 授予人数:529人 4. 授予价格:7.64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 本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和解锁安排情况: - 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 限售期: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解除限售安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8个月后,并满足约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开始分批解除限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批次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 --- | --- | | 第一批解除限售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批解除限售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批解除限售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考核年度 | 解锁期 | 营业收入(亿元) | 归母净利润(亿元) | | --- | --- | --- | --- | | 2024年度 | 第一批解锁期 | 547.65 | 25.84 | | 2025年度 | 第二批解锁期 | 595.27 | 28.00 | | 2026年度 | 第三批解锁期 | 642.89 | 30.15 |
个人业绩考核条件:员工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基础上,若激励对象该批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考核系数≥0.9),则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若激励对象该批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系数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职务 | 授予数量(股) | 占股权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 | --- | --- | --- | --- | | 核心技术骨干(257人) | 8,612,032 | 39.96% | 0.35% | | 核心市场骨干(272人) | 12,941,500 | 60.04% | 0.52% | | 合计(529人) | 21,553,532 | 100% | 0.87% |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中,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调岗,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4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76名调整为529名,上述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52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1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合计21,553,532股,授予价格7.64元/股。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3日,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则测算得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股份支付费用 | 2024年(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合计(万元) | | --- | --- | --- | --- | --- | --- | --- | | 1,717.76 | 10,306.56 | 7,458.91 | 3,276.42 | 970.79 | 23,730.44 |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亨通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亨通光电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亨通光电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